近日,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紀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5000元,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單處梁某罰金5000元。
2015年8月14日19時許,紀某在乘坐公交車時,見王某隨身錢包掉在座椅下面,遂產生占有的念頭,將該錢包拿回家,內有現金人民幣2560余元,華為手機一部等物品。梁某在明知上述財物系紀某盜竊所得,仍與紀某共同消費并將被盜錢包及除現金、手機之外的物品丟棄到九州村西的野地中。經鑒定,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860元。
經廣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,贓物、贓款已全部退還給失主。紀某和梁某也為自己的一念之差付出了應有的代價。